興建農舍
農發條例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修正:
一. 須年滿二十歲或未滿二十歲已結婚者。
二. 申請人之戶籍地及其農地須在同一縣(市)內,且其土地取得及戶籍登記均應滿二年者。
三. 申請人無自用農舍者。
四. 農地必須要 756.25 坪 (2500平方公尺) 以上方可以申請農舍。
五. 取得使用執照五年後,方可出售。
六. 保育區農地可申請農舍,保護區農地不可申請農舍。
七. 農舍的建築面積為該土地面積的 10%。
89.1.28 前
無面積限制
.須原地主起造
89.1.28 後
0.25 公頃以上
.須取土地兩年後方可申請農舍
.在同市的戶籍須滿兩年以上

現在農地過戶二種方法:
  1. 申請農用證明,需區公所農業科至現場勘查有否違法農用,若無違法農用則發農用證明,依農用證明至地政直接辦理免稅過戶。
  2. 直接向稅捐處申請繳交增值稅,辦理買賣過戶 (此方式不用申請農用證明)。
備註:
  1. 興建農業資材室:以自有農業用地面積計算,每 ○、一公頃得興建三十三平方公尺,最大興建面積為三百三十平方公尺。
  2. 詳細起造標準依各縣市地方政府,都市計劃施行細則為準。